生壳®J-Curve | 融资过程中的关键条款与权利

07-13-2021 07:40 AM By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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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融资的过程中,投资人在现实层面其实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投资人往往会在融资相关的协议中通过具体的约定赋予自身相对于公司的特殊权利,以此来扭转原本在法律中不利的地位。

融资企业一方,也应该更多了解各项关键条款的意义与实践应用范围。


01关键条款


1.1 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运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席位宜为单数,以避免出现董事会投票僵局。早期融资阶段,创始人任命的董事占董事会多数。早期投资人、能给公司带来资源的投资人以及持股比例最大的投资人可以委派董事。

1.2 股东会与保护性条款


  VC融资中,通常创始人持有普通股,投资人持有优先股。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投票权重基本相同,批准特定事项所需的表决权比例按事项重大程度依次提升。

 保护性条款,是投资人作为小股东,就公司某些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重大事项通常包括:公司存续相关问题,如破产、清算、并购;公司股本相关问题,如增资、上市;投资人特殊权利相关问题,如优先权利被减损;公司核心竞争力相关问题,如重要资产转让、重要人员变更。

27%的公司会对此条款附加持股比例要求(如持股5%以上的投资人才有保护性条款)。有些公司将重大事项分摊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两个层面,如将资本相关重大事件放在股东会,小股东享有一票否决权;将运营相关重大事件放在董事会,由董事决策。但在早期企业中,出于提高决策效率的考虑,可以统一由股东会决策。

1.3 公司清算权 / 并购分配条款


当公司发生清算或并购时,清算财产或并购收益通常按以下原则分配:后一轮投资人优先于前一轮投资人;投资人股东优先于非投资人股东。VC融资中,常见的优先清算类型是投资人在取得优先分配金额之后,继续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创始人需关注投资人的清算优先额倍数,由于后轮投资额较高且优先受偿,给予后轮投资人的清算优先额倍数应低于早期投资人。

 对于优先清算权,投资方为了规避投资失败的风险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清算优先权,一般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首次优先清算权。若公司清算、解散或终止后,公司的剩余财产应首先分配给投资人,直至投资人累计获得:

  1. 投资人的投资款总额。

  2. 以投资额总额按照X%的年单利计算所得的利息。

  3. 经股东会批准的,已经宣布的但未向投资人支付的红利。


第二,再次优先清算权。在投资人清算优先款得到足额支付之后,投资人还可以参与按股权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若有)。


点评优先清算权

此种优先清算条款的存在,意味着一旦发生清算,公司的股东能在清算中取回的财产份额将因此条款被向后排挤,而发生清算时,公司实际剩余资产往往不足以清偿所有股东的投资,由此其他股东在清算中的权利就可能被此类约定实际全部或部分排除。

1.4 回购条款


投资人为了保证自身在公司中一直处于优越地位,还会约定最优惠待遇条款,一般约定如下:

 若公司的任何现有股东或参与本次投资的其他投资方根据本协议之前的任何文件或与本次投资相关的交易文件享有任何优于投资人在交易文件下的优先权,或者享有任何额外的优先权,则投资人应当自动享有同样的该等优先权利。


当基金存续期限届满且届时没有其他退出途径(如上市/并购),或出现严重违约事件,投资人可以要求回购。创始人需注意以下要点:


回购主体。早期融资阶段,投资人一般要求公司和创始人共同承担连带回购义务;有的投资人同意,创始人只有在个人重大违约情况下才承担连带回购义务。实践中,中国法院不支持公司进行回购,因此如果是境内人民币项目,即使创始人不存在重大违约,也会被要求承担连带回购义务;创始人可以要求此类回购以公司资产为限,届时进行资产变现,通过个人渠道实现回购。


此外,投资人对于公司的投资需要基于对于公司未来前景的一定预期,为了能在公司无法达到预期或者出现其他不利状况时及时抽身,投资人会与公司约定要求回购的权利,一般具体约定如下:


  1. 以具体节点不能IPO为条件。若公司不能在X年X月X日前完成在资本市场上的公开上市(目前一般排除新三板上市),投资人可要求大股东和/或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其所持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2. 出现违约或诚信或重大问题时的回购权。若公司及/或大股东对正式的投资协议构成重大违约、公司现有股东或管理层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公司被披露或投资人发现有重大已发生(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时点前)但创始人或管理层故意隐瞒或过失未予以披露的经营风险、债务、资产权属瑕疵等具体情形时,投资人可以要求公司和/或大股东回购其持有的公司份额。


点评

该要求回购权利的条款使得公司自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需要负担对于投资人股权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回购的义务。这对于投资人来说是有了可以及时脱身的通道,而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而言,就意味着他们可能不得不在约定情形出现时对投资者提供的资金进行负担。


1.5 创始人持股安排


(1)股份兑现(Vesting)

早期融资阶段,为了保证团队的稳定,公司的发展会与创始团队持有的股份绑定,设置股份兑现机制。是否使用股份兑现以及如何使用股份兑现,是一个创业者成熟与否的标志之一。股份兑现的常见安排是,创始人持有的全部股权分四年四期兑现,创始人的表决权和分红权不受任何影响,但如果创始人中途离开公司,对于未兑现的股份,由公司无偿收回到公司股权池,对于已兑现的股份,区分离职原因、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股份兑现条款经常出现在融资文件中,有些创始人误以为是为了保护投资人,其实创始团队和公司才是这个条款的直接受益人。

除了维持团队稳定,股份兑现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可以避免创始人中途退场可能导致的股权纠纷。创业公司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很难保证每一位创始人都能和公司一起走到最后,无论是和平谈判后的好聚好散,还是我们所不愿意见到的争执,股份兑现条款可以将个别创始人中途退场对公司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保证公司不会因为个别创始人的离开而四分五裂,公司可以继续稳定发展。


(2)创始人不得同业竞争以及擅自处置股权

 创始人不得同业竞争,是创业者诚信创业的基石。同时为了保证创始团队稳定,创始人股份转让需要经过投资人事先同意。特定情形下,投资人会事先同意创始人转让一定比例股权不受限制。创业路漫维艰,经纬一贯支持创始人在公司达到一定规模时转让一定的股份以改善家庭生活。


02一般条款

2.1 估值调整

投资人有时会要求公司承诺在特定期限内业绩实现预期水平,否则对投资时的估值进行调整,由创始人以现金或股权的方式进行补偿。我们建议创业者谨慎对待业绩承诺。一方面,创业者心态易因业绩承诺而发生变化,作出短视决策,同时,不可控的政策因素也增加业绩承诺的风险。


2.2 认股权证

为了锁定估值进行卡位,有时投资人会要求认股权证,常见约定方式如“投资人有权在本轮投资完成后12个月内,按照本轮估值1.5倍,投资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认购公司的新增股权”。

 创业公司应重点关注行权期限。创业公司的估值较短期可能翻数倍,行权期限应尽量缩短且要求下一轮融资之前投资人必须决定是否行权。


2.3 一致行动条款/领售条款

投资完成一段时间后,如有买家向公司股东提出以一个合适价格收购公司多数或全部股权或资产,某些股东有权要求其他股东一起出售;不予配合的股东(一般为创始人股东以及分散的小股东)应按同等价格条件买下投资人的股权。

  • 通行做法是投资人单方决定即可领售,部分投资人会同意征得主要创始人股东同意后才可出售公司。

  • 领售条件:如果是投资人单方决定领售,应以符合创始人心理预期的估值和合理的行权时间(一般为3-5年)为条件。


03其他标准条款

3.1 优先认购、优先购买及受让权

优先认购、优先购买是指,当公司增发新股或创始人转让老权时,现有投资人有权按同等价格优先购买。


为了保证自身在公司中所占据的地位和份额,投资人还会要求其优先认购、受让权,一般约定如下:

第一,初次优先认购权。投资人有权根据其持股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或认购、购买新发行的股份以及按持股比例优先受让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第二,再次优先认购权。若公司其他股东放弃其自身优先认购权或优先受让权,投资人有权根据其在行使优先认购或优先受让股东间的持股比例优先认购/优先受让其他股东放弃的相应注册资本、股份或股权。”


点评

如果公司发展势头良好,投资人凭此权利可以进一步扩大自己的份额,同时也会对其他新的股东进入设置一定的障碍。


3.2、共同出售权

共同出售是指,当创始人转让老股给第三方时,现有投资人有权按同等价格条件一起出售一定比例股权给第三方。均为市场通行做法。


此外,投资人对于公司的投资需要基于对于公司未来前景的一定预期,为了能在公司无法达到预期或者出现其他不利状况时及时抽身,投资人会与公司约定要求回购的权利,一般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以具体节点不能IPO为条件。若公司不能在X年X月X日前完成在资本市场上的公开上市(目前一般排除新三板上市),投资人可要求大股东和/或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其所持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二,出现违约或诚信或重大问题时的回购权。若公司及/或大股东对正式的投资协议构成重大违约、公司现有股东或管理层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公司被披露或投资人发现有重大已发生(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时点前)但创始人或管理层故意隐瞒或过失未予以披露的经营风险、债务、资产权属瑕疵等具体情形时,投资人可以要求公司和/或大股东回购其持有的公司份额。


点评共同出售条款

这样的约定条款赋予了投资人在大股东转让出售股权时共同进行股权出售的权利,这一权利将或多或少的产生限制了大股东的公司股权的转让。


3.2 信息权和检查权条款

这是投资人了解公司运营数据的主要方式,也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


3.3 反稀释条款

当公司未来以低于现有投资人投资价格发行股份时,现有投资人有权按新的价格调整股份比例。市场上有两种价格调整机制:完全棘轮和加权平均。早期融资阶段公司无需纠结,到后续融资估值较高时反稀释被触发的可能性更高,创始人需关注无论采用何种价格调整机制,均不能导致创始人失去实际控制人地位。


为了保证自身在公司中的利益,投资人会订立反稀释条款来确保自身可以从公司获得的权利和收益。该权利在公司发展势头不好的时候尤其关键。一般约定如下:


如出现公司未来安排的股权融资的价格低于本轮投资价格,投资人有权行使反稀释权,以保证投资人对公司的整体投资价格不高于新的投资价格。

反稀释权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由大股东以现金或股权补偿投资差价,另一种是由公司以最低价格向投资人发放新股。


点评

反稀释条款是投资人在公司发展势头不好的时候对自身的额外保护。因此,在公司发展势头不好、估值走低的时候,创始股东的份额会进一步下降。


3.4 分红条款

投资人通常不会期待通过创业公司分红获得投资回报,此条款往往只是投资人的惯常要求,在这一条款上公司通常不需要花太多时间纠结。


3.5 最优惠待遇

最后,投资人为了保证自身在公司中一直处于优越地位,还会约定最优惠待遇条款,一般约定如下:

若公司的任何现有股东或参与本次投资的其他投资方根据本协议之前的任何文件或与本次投资相关的交易文件享有任何优于投资人在交易文件下的优先权,或者享有任何额外的优先权,则投资人应当自动享有同样的该等优先权利。


点评

此种条款意味着公司赋予其他主体的优先权都将同时作用于投资人,这一条款对于公司未来经营活动中的交涉和交往而言都会是不小的负担。


3.6、保护性条款(一票否决权)

投资人在为了保证自身对于被投资公司状况的掌控,会给约定一系列保护性条款,这一条款在因ofo的失败而广为人知。


所谓保护性条款即一票否决权是指投资人尽管作为小股东,但公司的某些重要事项的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中必须取得投资人同意。

具体范围是公司与投资方博弈的结果,可能会涉及的事项包括对投资人的权利、优先权、特权或权力或为其利益所设的限制的改变;公司注册资本的、与公司有关的任何并购、兼并、出售、合并、合资、成立任何子公司、清算解散、公司全部或实质部分的业务、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股份或权益的出售、转让、出租、许可或处置,或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权利负担、公司的董事会人数、选举和免任规则的改变;增加或减少董事会的决策权、大股东转让公司股权、股份且使得大股东失去对公司的控制等。


点评保护性条款

这些对于投资人的保护性条款,是通行的各类条款中对于公司的最重要的限制条款,因为此类条款实际赋予了投资人对于公司事物的批准——否决权,这些约定使得公司的一系列事物的决定都要通过投资人的认可。而这些条款之中的内容往往涉及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方方面面,这就意味着公司将会受到相当广泛的限制。

几个关键点

建议创始人关注投资人享有一票否决权的重要事项清单,

避免投资人过多干涉公司基础运营层面的事情;

几个数字:清算优先倍数、回购款倍数、触发拖售权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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